解析: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所谓的补充裁定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补正裁定。
这个补正裁定究竟涵盖哪些范畴呢?实际上这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领域的权威注释中都有详细的阐释。
我国于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就针对补充裁定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文提出:
民事补正裁定仅限于那些用于“修正判决书上的打印错误”之情形。
然后更加详尽的内容,我们可以参考指导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表述:
民事补正裁定同样适用于“法律文书因疏忽导致的文字书写错误,计算错误,诉讼费用的漏写或者笔误以及其他笔误”这样的状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提供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里面对于民事补正裁定有更为细致的描述和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主要为各级法院在对其自身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发生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及其他笔误时来进行修正所提供的标准格式。
接着我们再来谈谈关于补充裁定书的有效时间范围。
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各项规范性文献中,并未对补充裁定的下达时间给出严格的规定。
然而,据我本人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只要在相应环节发现有法律认定的必须进行修正的事宜,便可立即下发补正裁定书进行更改,而无须等待裁判文书正式生效。
事实上,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并未对补正裁定的下达时间段设置任何实质性的约束,所以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前还是之后进行修正都是完全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40、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