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事诉讼立案之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时间段并非一成不变,往往受到具体案例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期望的影响。
在此,我们为您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如下:
受理案件后的法院有权自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前这一期间内,依据双方合作意愿展开调解工作。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的第10个工作日就开始着手进行调解工作。
对于适用简化处理程序的案件来说,调解期限原则上以感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0日;而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期限则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0日,如得到双方共同同意,调解期限尚可适当延长。
值得特别提示的是,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仅仅针对某些特定范畴——例如婚姻家庭矛盾、财产继承纷争等,法院才会先期尝试进行调解活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