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标准条款:
受害人有权获得一项一次性的伤残补偿金。
对于5级伤残情况,其补偿金额为16个月的个人薪资;对于6级伤残情况,补偿金额则为14个月的个人薪资。
此外,受害者亦可保留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雇主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若实在无法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雇主需按月发放给受害者伤残抚恤金,其中5级伤残人员的抚恤金额度上限为其个人薪资额的70%,而6级伤残人员所能得到的抚恤金额度则为其个人薪资额的60%。
同时,雇主还需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为受害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2.补充要求:
若伤残抚恤金的实际领取额度低于外地的最低薪资标准,则雇主要承担义务予以补足两者间的差距。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向雇主请求解除或终止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
首先,经过雇员的正式提议;
其次,雇员与雇主之间必须建立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明确协议。
在以上两个条件均满足后,雇主需要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内全体职工的月平均薪资水平作为计算基础,为受害人支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以及残疾就业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具体数额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