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住宅楼盘烂尾且开发商失联的困境时,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以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若房屋处于尚未完工状态且开发商已悄然离去,业主需与开发商积极沟通并共同商议筹措资金、推动后续工程的机制;
其次,若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业主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房屋作价折现,或以烂尾楼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对于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的准业主而言,他们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抱团”起诉开发商,迅速申请冻结查封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土地、房产、预售款专用账户及其他所有资产,以便在诉讼结束后能充分实现其权益。
其次,若开发商已消失无踪,但房屋仍未取得房产证,业主可携带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手续。
然而,这一切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并成功获取了房屋的大产权证。
若实在无法找到开发商,业主可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此时建议联合更多的业主共同发声。
最后,业主们需耐心等待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或者期待有新的开发商愿意接手此项目并继续推进开发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