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烟台地区的高温补贴制度规定,每年自六月起持续至十月,每名员工可以获得每月150元的高温补贴。
此项津贴政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并已正式实施。
此政策通过如下措施保障员工权益:
首先,各级用人单位应在极端高温天气期间,严格遵循生产特性以及特定环境条件的限制,除了需确保工作质量外,亦须适度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劳动和休息制度,适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的工作,以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凡是在工作场所气温达到摄氏33度或者当每日最高气温超过摄氏35度的露天环境下进行作业,用人单位都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借高温为理由暂停劳动者工作、随意缩短工作时间,更不能以此扣减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保护。
比如,严禁安排怀孕期的女职工在摄氏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在气温达到摄氏33度以上的工作场所工作。
同时,也绝不允许雇用未成年工在摄氏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关于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是这样的: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员工每人每月可得到150元的津贴,非高温作业的员工则为每位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将自每年的6月至10月分阶段发放,并在企业的成本费用内开支。
对于其他相关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将按照新的政策进行执行。
例如,用人单位有责任将目前岗位上提供正常劳作的全体职工纳入发放范围之内,如果某位职工未能正常出勤,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并且所提供的劳动工作日来计算并发放津贴。
享受高温津贴的对象范围从先前仅限于在露天作业并且工作场所气温达到33度以上的劳动者,扩展到了全体劳动者;而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延长到了现在的6~10月。
换言之,在每年的6~10月之间,即使员工并未在户外高温环境下进行工作,而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度,他们仍然有权收到每个月100元人民币的高温津贴;反之,若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的气温超过了33度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者,即可享受到每月150元人民币的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