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土地划拨权限在未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许可之前,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私自交易。
然而,在特定的前提和条件之下,该土地使用权仍然具备继续流转的可能。
这些必要的条件包括流水可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实际使用者必须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联合体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同时还应具备合法地上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若需办理此类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性转让业务,必须事先征得政府部门的许可同意,且转让之时,受让方须依法履行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