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犯有过错者作出起诉豁免的决策是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基础和前提。
这一准则乃是被告人受免于刑事处罚(简称免刑)之根本前提所在。
然而若某项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刑罚制度,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免刑了。
同时,此一观点亦是区别免刑制度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但书”条款(指在定罪后,法律规定某些不宜判处刑罚或不应判处刑罚的情况)的重要标准,也就是免刑与无罪之间的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