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可以被用作重要证据的。
此类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性质,构成了证据种类中的一个方面。
然而,在法律程序中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之前,务必确保它们符合“三性”的标准,即有效性、可靠性以及合法性。
首要条件要求是这些微信聊天记录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具有不可否认的真实性。
其次,它们需要与待审的案件事实存在紧密且相对应的关联性。
最后,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应当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可,具有合法性的严肃信息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