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进行会面活动时,务必携带能够证明会见人和被会见人之间关系的材料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对于初次前往监狱探望亲属或受到监护的人士,在办理会见证手续时,请您务必携带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间关系证明以及本人相应的个人身份证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前往监狱的狱政部门办理相关的会见证事宜。
3、如果您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人士,在申请前往监狱进行探访前,必须获得省级监狱管理局的明确批准,待得到许可之后,方能顺利办理会见证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