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具体条款规定,取保候审仅仅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之中。
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后续深入审理以及作出判断以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不能确定是否会被视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法院严肃且慎重的审查判断之后,才能最终得出结论,即他们是否将会遭到定罪打击,是否会面临监禁之处罚。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下达的强制性命令之一,主要针对未被逮捕或者已捕但需要变更辩护策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为了预防他们逃避刑事追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这些人士提供担保者或是缴纳保证金,并且须出具担保书,承诺他们可随时听从传唤,按时出席诉讼程序,同时避免未经司法允许而擅自离开住所或监狱。
此种强制性的限制实施终将构成一种相对宽松的条件,以此可以暂时缓解对他们的羁押压力或者完全解除对其的实质性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