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告若能够依法提交相关申请,获得法院立案受理后,便可查封、冻结被诉方的银行账户中相应金额的款项。
针对这种状况,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有效担保,如若申请者无法提供此种担保,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驳回申请的裁决。
一旦法院接收到此类申请,且情况紧迫之际,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相应的决策并出具裁定书;
而对于已经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