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要求,通常情况下的民事诉讼程序均需遵循提供充足证据的原则进行。
对于各类证据的分类标准,其呈现为以下七大类,即: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及勘验笔录等。
在此过程中,举证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得以全面而充分地体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