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农村地区的自建住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进行房产分割,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建住房系在一方当事人婚前筹建完成,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妇俩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情况之下,若是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具体协议,则此类住房应当被认定为我方当事人所有;
其次,如父母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房以便于子女结婚之后共同居住,如果的确是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了审批申报,并且又在婚后建成竣工,那么一般而言将被视作对这对新人夫妻双方的馈赠,从而构成他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二者另行协商并有其他明确的约定;
再者,针对我方当事人和配偶在婚前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如果是在父母一方的名义下获得审批用地资格的,一般被认定为属于该方的家庭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程序中法院将这套房产判给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份不动产的持有者理当承担向另一方返还其曾经提供过的资助款项之责任;
最后,在婚前我方当事人和配偶携手共筑的房屋,其筹建地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得到批准的,而该房产亦是在他们婚后共同实际居住并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之下,这样的房产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当事人在面临子女离婚分割住房问题之时,可依照双方家庭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所投入的金钱或物资等比例大小来衡量划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有一类特殊情况需要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新婚夫妇在婚后需与其他家庭成员共享一处住所生活,却未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正式的分家析产手续,那么无论婚前既有的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原本属于某一方父母个人所有的房产,只要没有明显显示与新婚夫妇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益转让权益,这些房产都无法纳入至共同财产范畴内,任何形式的离婚诉讼都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