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的言论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
每位公民都享有由法律保障的名誉权,即使手机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它并非法外之地。
当广大网民们在网络环境中享受休闲时光时,他们依然要恪守法律法规,不能毫无约束地放任自己。
在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随意谩骂他人,损害其名誉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