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死亡赔偿金额度应依据受害人在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每年人均纯收入额度,以20年为计价单位。
但当受害人超过60周岁后,其年龄每增长1岁,均会导致赔偿年限递减1年;若受害人年满75周岁及以上时,则以5年作为赔偿计价单位。
而丧葬费用的计算方法则相对统一,仅受时间变动与地域差异的影响,与逝世之人的实际年龄或其他相关因素无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