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住宅房屋保修期结束后,针对房屋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及相关设施因损坏引发的修复与替换问题;
2.具体涵盖房屋主体内外层城中墙、支柱、横梁、楼面以及屋面等的维护处理工作,公共区域层面则包含外立面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相关空间,并涉及到地下管道系统、电梯设备、消防设施以及车库等公共配套设备的维保需求;
3.尤其在未设立业委会的物业小区内,房屋维修基金通常由房管部门进行代为管理,然而关于资金的申领流程却较为繁琐。
为顺利启动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必须遵循严格的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须经得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及占总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后方能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