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运营性转非运营型车辆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正如其名,“营转非”这一术语的含义便是将运营性质的车辆转变为非运营性质的车辆。
平常我们口中所述及的“营转非”车辆通常涉及到淘汰出租车并将其更改为地方牌照的情况。
而所谓的“营转非”车辆的报废期限,即依据该车辆在使用阶段内占据的座位数量以及使用周期,严格执行的一套安检管理准则。
无论是将运营性质的车辆转化为非运营性质的车辆,抑或是反向操作,都必须按照运营性车辆的相关规定年限(即八年)来进行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