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质押是允许对限售股实施的,然而在这份质押协议有效期内,这些限制性股票无法受到强制平仓的影响。
所谓限制性股票,主要指那些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禁止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
当这类股票价格下滑至预先设立的平仓水平时,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有可能实行强制平仓操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若限制性股票事先已完成了质押手续,在短时期内便通常不会被迫接受强制平仓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这类组织特有的运作方式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汇集资金,而这种筹资模式便是通过赋予股票某种权利体现出来,依据不同类型可区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大类别。
对于那些向组织的创始人、国家指定的投资机构以及法人等发行的股票而言,它们应该归属于记名股票范畴;然而,对于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可能涉及到记名股票,亦有可能涵盖无记名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