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没有确凿证据的支持,则无法对涉案当事人实行刑事拘留;反之,拘留行为在实施前必须具备初步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在提起任何刑事诉讼活动之前,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程度上的证据基础,其中也囊括了拘留问题的处理;
如若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那么应当依法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审查。
证据乃是启动拘留程序的基本前提条件,即使经过法庭的全面审理后发现证据存在不足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仍需对被告予以无罪释放在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