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强制拆除可能对关键性建筑物主体构件产生严重威胁鉴于此类违章建筑与某些重要建筑物紧邻并存,倘若实行强制行拆除,将不可避免地危及到这些重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
因此,这类违章建筑将无需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2.基于现阶段技术能力限制无法进行有效拆除部分建筑采用特殊材质或建筑于特定地理环境中,按照当前的拆除工程技术水平难以实现有效清拆。
故此,此类违章建筑同样无需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3.若贸然拆除则可能损害公众利益若是部分违章建筑与公用设施或者涉及到公众利益紧密相连,那么强制拆除行为极可能会对上述公众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因此,此类违章建筑亦无需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4.对于已补办相关手续或已整改的违章建筑情形一部分先前未经批准便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在后期经过补办相关手续获得正式核准,从而使之转变为符合规定的合法建筑。
此外,还有一类情况便是原先的违章建筑由于部分区域面积超标等问题得到及时纠正的情况。
在此类情况下,此类违章建筑同样无需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除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