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明确合同执行地址的事项,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如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执行地址,则以约定的地址作为实际的执行地点;
第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针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而纠纷的焦点是支付货币的一方,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的实质履行地点;
第三,对于涉及到不动产运输和交付的情况,其所在的地方便成为权利义务的合同履行地;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其他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例如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等,那么履行这些义务的一方法定居住地就成为了合同的实质履行地;
最后,对于一些即时结清或需要当场完成的合同,交易的实施地便构成了合同的实质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