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若数额达到一万多元,可不予承担刑事责任。
此乃基于十五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抑或恶意补充年龄阶段的考虑而做出的决定,仅对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乃至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犯罪领域内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