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自愿赠送的财物亦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首要前提是在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行使撤销权,籍此收回所赠财物。
然而,针对已经经由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事项,则不可随意撤回。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可以理解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以追回财物:
1.赠与人因受赠人实施了严重侵害其本人或者与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赠与人负有扶养、赡养等责任而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3.符合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