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一种因恶意制造假象提起法律诉讼,进而干扰司法秩序,甚至严重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它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的是,当事人在进行虚假诉讼时所侵害的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起诉方本身。这是因为虚假诉讼中的行为人通常都与对方存在着某种形式的非法利益勾结关系,他们所侵犯的受害者不可能是作为正当被告的另一方,而是作为第三方无辜的受害者。
在此基础之上,客观方面,我们可以得出虚假诉讼行为就是指两个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通过恶意串联,合谋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过程中,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以此实现非法侵占或破坏国家、团体乃至公民个人的财产或者权益的非法目的。而且,这种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既可能是单个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实体。在主观心理层面,虚假诉讼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意识,即能够认识到自己正在实施针对第三方受害者的非法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