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航空运输所产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所列出的各项费用均被细分为独立项目,其中涵盖了票价、燃油附加费以及民航发展基金等多个方面。鉴于民航发展基金乃属政府性质的基金,因此并不纳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范畴之内。
因此,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我们并未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