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礼筹备期间购买的房屋,在婚后仍有权添加配偶的姓名。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为了对抗婚前住房所带来的纷争,它被解读为夫妇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界定和分配,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然而,当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添加了配偶的姓名后,该房产的性质便发生了转变。依照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权威性,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若产权登记中包含了配偶的姓名,那么配偶便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即使有配偶的姓名,也不意味着其能获得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如果在添加配偶姓名时已经明确了各自的份额,那么便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未曾约定份额,则通常会采取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同时还需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度以及离婚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