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主要参考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及其误工事件持续发生的整体时间跨度。
具体的计算公式设定为:
误工费=误工收入(每天或者每月、每年)乘以误工时间长度。
具体的计算方法会受到受害人收入状况的影响:
若受害人拥有稳定且明确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应以实际减损的收入额进行计算,也就是指其实际承受亏损的收入数额,这其中包含了诸如工资、奖金、津贴等在内的全部收入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包括企业经营者在成为受害者后所遭受的经营损失以及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用。
若受害人并未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但能提供出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数据,那么误工费就等于近三年总收入除以3年再除以12个月,然后再乘以误工时间长度;反之,若无法提供出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数据,那么误工费就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似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长度。
误工时间的长短通常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予以确认,如果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残疾而不得不持续地进行工作,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期的前一天为止。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