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进行变更之后,此前提交的合作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公司股东的变更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的业务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具有独立运行的企业法人身份,拥有专属于自身的法人财产权利,并且能够自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仅需按其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履行债务责任;而对于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他们则需要按照所认购的股份上限对公司负责。同样,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依法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本解释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关于公司定义及公司职责 的相关条款,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的详细信息进行编辑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