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雇佣劳动者的初次工作日后,立即与之签订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
反之,若在工作满十日仍未进行此项手续,则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尽快就劳动合同的签署事宜同劳动者深入商讨并达成共识。
若用人单位有意推迟或拒绝此举,受害方即劳动者可明确向所在地的劳动监管部门提出抗议申诉,以寻求相应的权益保护及赔偿支持,如追索双倍工资的补偿以及属于依法应缴档期的社会保险费等。
假如用人单位坚持选择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那么他们还需依法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那些对这些要求都仍置若罔闻、始终不予回应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向更高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有必要提供充足、确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若仲裁最终做出决定对职工有利,职工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裁决书上所列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