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中,被告方有权自我提供证据以支持自身立场,这其中就包括当庭展示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减轻罪行的相关证据。
设计公诉人对此类证据应否予以采纳,他们有义务在法庭上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
另外,除了自行行使辩护权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权利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这些辩护人可以协助被告方搜集证据,提出辩护观点,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代表被告方进行上诉以及控告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