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抵押房产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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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抵押房产有效吗,房产抵押纠纷怎么处理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抵押房产有效吗

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抵押房产有效吗

1、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抵押房屋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房产抵押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购房者起诉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

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二)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

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法律上也不保护这种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抵押房屋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抵押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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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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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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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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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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