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概念层面的差异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法人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我们通常将有资格代表法人进行权力运作的管理者称之为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操作中,大多认定法人的正式行政主管为唯一且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与此同时,企业负责人们往往以自然人身份出演,不仅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成为主要的运营管理者。
例如,在多数情况下,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常常担任法定代表人角色。
而对于企业负责人们来说,他们的职责范围可以包括生产方面,质检方面等等,这意味着,企业负责人并不一定就是法人代表。
2.承担责任的差别。
法人代表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作是法人的死责任承担者。
一旦公司出现问题,法人代表必定会受到追责,而且需要对引发问题的直接管理者(包括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项进行审查。
虽然有证据表明问题确实与法人代表无关的可能性存在,但依然得追究法人代表未能有效管控原因所导致的责任。
然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们可能不属于法人代表行列,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可能不会承担相同程度的责任。
例如,在安全防火等重大事故问题上,高层管理者可能并不属于首先承担责任之人。
相反,如果问题发生在质量部门,质量部门的负责人则应首当其冲地负起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