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税收执法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其税收责任,维护国家财政权。
具体而言,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针对具备税法明确规定的各种情形提供纳税担保,然而纳税人却未能提供或无法承担纳税担保,那么在经过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分局)局长审批后,可依法采取以下两种所谓的税收保全措施:
1.向纳税人指定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以冻结该纳税人账号中实际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资金;
2.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扣押查封。
另外,对于那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及临时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实际营运规模和业务性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精确地确定其应纳的税款总额,然后责令其按时足额交付。
若纳税人未能履约缴纳,则税务机关有权扣押与应纳税款等值的相关物资。
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定对于消费者日常生活所需的主要财物,如维持生计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其他生活用品,均不得作为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此外,当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过去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审查时,若发现其中存在逃避法定税收义务的故意行为,例如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对应缴纳的税款收入有所隐瞒,符合法定批准权限标准的情况下,即可依法通过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来应对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