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终止婚姻关系之后却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个体,依然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利。
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的探视权,意为离婚后不亲自照料年幼子女的父母其中之一,仍享有与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互通信息、相互会面、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离婚议题中,那些未能亲自担负起照顾子女责任的父亲或母亲,都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需积极地履行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这种探视权利的形式和时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由当地法庭进行最终的裁决。
当父或母的探望行为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或者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时,法庭有权依法暂缓执行其探视的权利;只要相关的负面影响消退之后,便可重新启动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