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各条规定,在民事主体间产生劳动力派遣或劳动雇佣关系的过程中,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此导致了对第三人的伤害,那么应由接受劳务服务的另一方负担起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受雇对方已经处理了这起侵权事故并获得赔偿后,则可享有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劳务的那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同样地,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接受劳务而遭受损失,根据双方在劳务过程中的行为过错程度,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