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行为无疑属于犯罪行径,已经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
对于赌博罪的量刑,需依据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的抽头利润状况、赌资金额大小、参赌人数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力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由此可见,通过网络进行赌博推广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因此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