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追尾事件的责任界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某车追击另一车辆时发生碰撞,造成的交通追尾事故,应当认定后方车辆为全责;
其次,如果夜间前方车辆缺乏必要的尾灯照明条件下引发的交通追尾事故,则可以判定前方车辆负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承担起主要责任;
第三,如果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泊后,未能按照相应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识,从而造成的交通追尾事故,我们可认定前方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必须负责赔偿;
最后,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落后,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警示标识,而仍然发生的交通追尾事件,应当判定后方车辆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