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遗属抚恤金,即为赐予亡者家属之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其主要宗旨在于保障遗属的基本生存需求。
依照现行法规,若遗属抚恤金享受人员离世,则将不再具有继续领取该项补助的权力。
并且,遗属抚恤金亦存在着停止发放的可能性,例如死者遗属已逝去,或者死者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或重新择偶,乃至死者的遗属因触犯刑法、丧失政治权利、遭到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导致停止发放。
故当遗属抚恤金享受人员离世之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善后处置,以此来确保遗属的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