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均具有向行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某些具体情形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因为申请人资格的终止导致对行政机关的监控力度受到削弱,特此针对以下两个具体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
1.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公民若不幸离世,他们的近亲家属便可替代其行使这项责任。
对于年幼尚未成年或因精神问题导致无法自行行为的公民来说,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拥有替代他们行权的绝对权力。
2.不论是属于公司还是其他组织形式的申请方,只要他们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若由于某个原因被改变或终止,那么,属于该组织旗下的继承者或者替代者都同样有权拥有这样的权力。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