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婚前支付彩礼致使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或是尽管二人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过,那么在提出离婚之时,男方有权索回彩礼。
相反地,倘若无需归还,首要问题便是识别该笔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抑或仅仅是一方单独持有的。
如果彩礼源于女方在婚前所获赠予,或者它虽然出自婚后却得到赠与人明确承诺仅赠予女方的话,那麼,这部分彩礼将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离婚之时将全然归属女方,而不会被纳入财产分割之列。
但倘若彩礼是在婚后获得的,只需确认赠与人未曾明确表明仅赠与某一方,就意味着这份彩礼理应被视作夫妻共同之财,此时,二位的离婚事宜中的财产分配,须通过双方自主协商决定,如有分歧,由法庭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