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肇事逃逸所涉及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突发性的交通事故过后,尚未接受到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之前所为的逃离行为。
这种现象泛指的对象,通常是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或其他责任人。
但是,如果对于其背后的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可以发现,逃逸行为实际上源于逃避法律责任和承担救治伤员两种根本性的动机。
也就是说,只有当肇事者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行,且在此基础上产生逃逸的念头时,才能真正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在行为表现形式上,逃逸行为包括舍车逃逸和驾车逃逸两个具体的方式。
针对这两种行为,我们需要从其对社会和个体两方面的影响出发去评估其危险性。
另外,关于逃逸行为的空间特征也值得我们关注。
广义来说,逃逸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逃出事故现场这个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它还可能延伸至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地点。
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有违法规,酿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设施或私人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并且在事故之后选择了逃逸的话,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如果因为他们的逃逸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刑期将会上升至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