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本法规旨在深化和完善我国现有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核心、实行统一分配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运营机制,以此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持久稳定,切实保护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通过此方式还可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的繁荣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们特制定了这部法律。
第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农村土地”,其内涵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被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农业用地,以及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相应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