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对于笔迹鉴定结论存在疑虑,您有权提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然而在正式启动这一流程前,您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首次鉴定结论存在可疑之处。
例如,如果鉴定所采用的检材质量不合格或者鉴定过程涉嫌违规操作,那么法院通常会批准进行第二次鉴定,并以此次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抄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袭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