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以每次仅需投入5元至10元的微小金额参与麻将游戏的行为,在法律范畴内并不被视为犯罪或违法行为,可以得到豁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解释可知,对于那些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只是为了参与其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而拿出少量财物资助的娱乐性活动,以及那些运营棋牌室等类别的娱乐场所并仅仅收取一定标准的正常场地租赁及服务费用的商业行为,依法不应将其判定为典型意义上的赌博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