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递交犯罪案件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规定》。
对于接收到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策。
一旦决定立案,公安机关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若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应解释原因,并且需制作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天之内送达到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