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未收到庭审判决文书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展开执行程序,因为这将会被视为法院方面流程运作出现不良现象。
为此,我们有权对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因此,即使您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但发现自身已经遭到强制执行,此时请务必考虑启动诉讼程序。
关于这个主题,我将详细解释以下几点:
1、如果民事判决书未能经过合法的送达环节,那么它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2、当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时,实际上意味着该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书已经产生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其上诉过程已经结束,无法再次上诉;
3、若判决或裁定未能经过合法的送达环节,当事人有权向负责执行该案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