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除与重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的明确规范,向被拆毁房屋财产权主体或实际使用权人给予的各类补偿款项。
这些补偿费用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房屋本身造成损害进行补偿的房屋补偿费(也可以称为“房屋重置费用”),它主要是针对被拆毁房屋所具备的动态损失,进而通过评估被拆毁房屋的结构并考虑其折旧状况来设定分类,然后再以每平方米的价格进一步计算收取。
(2)为了补偿被拆毁房屋住户在短期内无法找到新的居所而临时借住或自我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不便,设立了周转补偿费。
这笔补偿费用会根据被拆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补偿也会根据住户的家庭人口每月发放补助。
(3)奖励性补偿费的设置则旨在鼓励被拆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毁过程或是自行选择放弃自身许多合法权益,例如自愿迁至城市郊区或是拒绝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住房安置方案等。
对于房屋拆毁补偿费用的各个标准,当地政府机构会根据实际地理环境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审慎而严谨的制订。
由此得出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