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国家,赌博罪被定义为,行为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聚集性赌博活动或将赌博经营作为主要职业之一的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有个人为了谋求暴利,组织了至少三名参与者进行赌博活动,并且其从中获取的抽头利润已经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或者其赌博资金的流动总额已经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又或者其参与赌博的人数已经累计达到二十人及以上,那么这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国家对于赌博罪立案的基本标准。
至于具体的罚金数额,由于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涉及的实际金额来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