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赋予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裁定,若经法院判定为有效,是具备执行力的。
然而,这需要满足法定的执行要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通过合法程序判决房产等不动产权属为争议双方某一方所拥有,而另一方则对于该判决拒绝服从并继续占有,此时法官有权签发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主动履行其退出财产的义务。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执行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