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类人员是不被允许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角色: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们是否在场,其作为遗嘱见证人都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其次,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这些人士与其手里的遗嘱具有直接而紧密的利益关联。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压力而无法按照遗嘱人自身的愿望去处理财产,因此,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谨继承人无法行使遗嘱见证人资格;
最后,那些与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群也不适宜扮演遗嘱见证人的角色。
这主要是出于对客观公正性的考虑,防止因为利益纽带的存在而损害到遗嘱真实性的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